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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台中市民依法選舉市議員組織之。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為四十六人(含平地原住民議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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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下設秘書、議事組、總務組、行政組、法制室、會計室、人事室,分別掌理有關行政及服務事項(依規定本會配置職員二十八人,技工、工友十三人)。
本會議員由本市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凡中華民國公民,在選舉區定居四個月以上,年滿二十三歲,未受刑事處分,並經本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為市議員候選人。
議員名額: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暨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六條規定產生;婦女名額則按選區市議員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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