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拒絕其旁聽:
一、 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件者。
二、 狂人醉漢及其他行動兇惡可疑者。
第 三 條 旁聽人在未入場前均應於簽到處簽名,必要時得發給旁聽證,旁聽人如不識字者可由本會職員代簽之。
第 四 條 本會應置二人至三人之招待員以隨時引導旁聽人入場,招待員在旁聽人未入場前應檢查旁聽證。
第 五 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旁聽應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 不得擅自發言及高揚聲音或鼓掌等妨害會場秩序情事。
前列事項如旁聽人不遵守時,大會主席得警告或命其退場,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三、 不得攜帶兒童進入旁聽席。
四、 未經主席核准不得錄音或錄影。
五、 不得任意將硬物、果皮、廢紙等投擲議事堂。
旁聽人違反前列事項,本會警衛人員應制止,如仍不遵守,大會主席得命警衛人員強制令其離場。
第 六 條 大會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第 七 條 本規則自本會議決通過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