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自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石,亦為 國父孫中山先生革命建 國之主要目標。台灣光復之初,政府為實施民主憲政,推行地方自治,本市即於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依照中央頒布縣市參 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選舉參議員,並於同年四月八日成立臺中市 參議會,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實施縣市地方自治,選舉各項公職人員,本會亦於同年十月十六日正式成立。 歷屆議會成立介紹如下:
 
一、 參議會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八日成立,參議員十九人,任期 四年零六個月。
二、 第一屆議會於民國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成立,議員廿一人, 任期二年(實際任期二年三個月)。
三、 第二屆議會於民國四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成立,議員廿一人, 任期二年。
四、 第三屆議會於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成立,議員廿三人任 期二年(實際任期三年一個月)。
五、 第四屆議會於民國四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議員廿六人 ,任期三年。
六、 第五屆議會於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議員廿五人, 任期三年。
七、 第六屆議會於民國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議員卅二人 ,任期四年。
八、 第七屆議會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成立,議員卅二人 ,任期五年零二個月。
九、 第八屆議會於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一日成立,議員卅四人,任 期五年零八個月。
十、 第九屆議會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成立,議員卅五人 ,任期四年零二個月。
十一、 第十屆議會於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卅八人, 任期四年。
十二、 第十一屆議會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四十人 ,任期四年。
十三、 第十二屆議會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四十三 人,任期四年。
十四、 第十三屆議會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四十五 人,任期四年。
十五、 第十四屆議會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四十五 人,任期四年。
十六、 第十五屆議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四十六 人(首次產生平地原住民籍議員一人),任期四年。
十七、第十六屆議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成立,議員四十六人,任期四年。